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龙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龙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勇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5000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7400元,诉讼费301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张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勇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勇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张勇名下车辆浙D9××××别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勇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理财险保单本院已强制退保,提取退保金额48927.3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止2021年3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8927.3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勇未按期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勇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龙。申请执行人彭龙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50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浩轩
审判员 陈宝良
审判员 赵志明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