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79号商业写字楼1栋1楼。
负责人:吴晓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华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王华平、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华平、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华平、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4616.89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