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奈曼旗青龙山镇泰丰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经营者:张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恩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呼义日格其,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赵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奈曼旗青龙山镇泰丰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呼义日格其、赵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奈曼旗青龙山镇泰丰农资经销处于2021年6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奈曼旗青龙山镇泰丰农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奈曼旗青龙山镇泰丰农资经销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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