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州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连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书,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锦泰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镇政府驻地北临7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曹万青,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州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泰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6145元。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泰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614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