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4 原告:郑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肖满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亚与被告肖满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满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600元以及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对补漏工程进行修缮;3.判令被告依法出具服务单据;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费用;5.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6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对补漏工程进行修缮;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费用33元;4.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58同城消费者,被告为58同城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广告信息为“肖经理:防水补漏漏水检测墙壁渗水检测等企业认证,10年保修;平台推荐商家、正规公司实体 老店、各种防水施工、企业认证值得信赖”、“响水20年防水经 验、正规公司、售后有保障,免费上门”、“永旺防水20年经验”、 “永旺防水补漏”。2020年5月15日晚上8:21,原告用手机053××××2123或者151××××2266,(下同)致电被告58同城平台客服40085××××3电话,联系住宅卫生间约4平方米做防水,回复:“让工程技术人员回电话给你”;晚上8:24自称张某用183××××6960手机来电,晚上8:33张某要求加微信,晚上8:34张某通过原告的朋友验证请求,16日上午9:45张某来电。 后到实地施工,上午11:30施工完毕,出具《防水证明》,按用强效防水(胶)45公斤计算的,上午11:32自称许某成会计当面通过原告的朋友验证请求,上午11:34原告向许某成微信转账6600元,许某成已收款。2020年8月13日,原告收到58服务保障赔付金2000元。现住宅卫生间水流向厨房向楼下住户渗漏。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二个欺诈行为:一、被告广告发布的市场主体信息虚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告实际为2018年10月19日才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为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赵村镇前赵村483,而被告在58同城网页上发布广告称“响水本地 服务”、“响水20年防水经验”、“永旺防水20年经验”、“正规公
被告辩称
司”、“企业认证”、“实体老店”,被告发布广告所称的市场主体类型、从业时间、经营场所等信息内容虚假。二、被告实际收取服务价格与58同城网页披露的服务价格自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被告在58同城网页上披露“服务价格:80-1000元”、“强效防水1000元/18公斤,次”,即服务价格最高为1000元,强效防水(胶〉1000元/18公斤,即55.55元每公斤,则完成了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该要约邀请自披露时生效,该要约邀请自披露时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故意告知原告强效防水(胶〉240元公斤的虚假情况,以实际收取146.66元公斤的所谓优惠价格诱使原告作出认可的错误意思表示,依照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被告的上述两个行为已构成欺诈。按照被告服务价格最高为1000元的要约邀请,被告应当向原告收取款项1000元,但被告实际向原告收取6600元,减去58同城服务保障赔付金2000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6600元-1000元-2000元=3600元,并以被告名义出具服务单据、对补漏工程进行修缮。但被告拒绝和原告沟通,故诉至法院。 被告肖满意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肖满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搬家装饰、管道疏通、房屋修缮、家政服务等”,其在58同城服务平台提供防水服务,页面标题为“肖经理:防水补漏漏水检测墙壁渗水检测等企业认证10年保修”。服务价格为80—1000元,服务类型:强效防水、漏水检测、室内渗透防水、室外渗透防水、工程防水、楼顶屋面防水;具体项目分为:18KG、卫生间漏水点检测、阳台漏水点检测、卫生间防水等、计费单位:元/次。其中强效防水18KG1000元/次。 2020年5月15日晚上,原告通过“58同城”平台联系被告对位于响水县第一初级中学家属区2号楼207室的房屋卫生间(约4平方米)做防水。次日,张某、许某成等三人至原告家中进行防水施工并于当日施工完毕,使用了45公斤的防水材料,张某等人向郑亚出具《防水证明》,载明“今在响水县第一初级中学家属区2号楼207室做卫生间防水,采用微创新型环保双组份材料灌胶施工,施工金额共计(陆仟陆佰元整)6600元,保修十年(非认为钻孔、敲砖、挖墙)所修之处免费维修,防水施工人员:张某、许某成。2020.2.16”,当天,郑亚通过微信向许某成支付6600元,后涉案房屋卫生间水流通过厨房向楼下住户渗漏。为此郑亚通过58同城平台维权,2020年8月13日,郑亚收到“58同城”平台服务保障赔付金2000元;郑亚于2020年8月22日向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市场管理局提交材料维权未果并因此支付邮寄费用21元,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邮寄立案材料支付费用12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被告肖满意进行公告送达,发生公告费56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账记录、防水证明、58同城宣传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58同城服务平台联系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卫生间防水服务收取费用,双方之间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根据58同城平台披露的价格(强效防水18KG1000元/次)联系被告对涉案房屋4平方米左右的卫生间做防水,双方在施工之前亦未约定相关费用,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45公斤的防水材料,但施工完毕后向原告收取6600元的费用,不符合被告在58同城上披露的价格,且经本院咨询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被告收取的6600元费用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至2500元,扣减原告已经得到58同城服务保障赔付金2000元,被告仍需返还原告2100元。被告承诺十年保修,现原告卫生间依旧存在渗水情况,被告应对涉案房屋卫生间渗水进行修缮。被告因未履行十年保修的承诺,原告为此维权,产生33元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满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亚21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肖满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亚维权费用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肖满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郑亚位于响水县第一初级中学家属区2号楼207室卫生间的防水进行修缮; 四、驳回原告郑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均由被告肖满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牛志云 审 判 员 陆崇明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