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鸿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武陟县好一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朝阳一路东段(常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1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6JPUE7G。
法定代表人:安建科,经理。
被告:武陟县好一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朝阳二路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朝阳二路懿品苑小区15号楼1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72PJG1K。
法定代表人:刘艳平,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佳伟与被告朱鸿潮、武陟县好一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陟县好一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朝阳二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周佳伟于2021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佳伟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佳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佳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