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任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泰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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