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四江,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邓冬桂,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刘建珊,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四江与被执行人邓冬桂、刘建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第27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邓冬桂、刘建珊房屋及车辆,因房屋性质、车辆未找到,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杨四江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第27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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