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矩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刘八里乡李家庵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审理经过
河北矩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谢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矩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矩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