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旭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中心东大街1889号。
被告:张敬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案由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旭娜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张敬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旭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旭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