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刘延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邓强与被告刘延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延林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邓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万元,支付合伙盈利2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在云南务工相识,2011年左右,双方协商合伙做焦煤生意,被告刘延林收取货款后擅自将原告的煤款及利润挪用。2014年7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延林尚欠原告邓强本金35万元并欠盈利25万元。被告刘延林向原告邓强出具欠条一张,原告邓强多次追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延林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20日,刘延林向邓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刘延林欠到邓强陆拾万元正,欠款原因为两人合伙做生意,刘延林欠邓强本金叁拾伍万元,利润贰拾伍万,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叁拾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叁拾万元。此后,刘延林未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款项及利润合计600000元,应当清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支持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0年12月26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刘延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强支付款项6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50000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刘延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丹丹 人民陪审员  邵元生 人民陪审员  万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秦丽颖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