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钢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榆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立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金辉街**

法定代表人:董峰,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钢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扣押财物并赔偿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受理。2021年5月11日,原告沈阳钢砼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钢砼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沈阳钢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钢砼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严 晗

审判员 沈艳平

审判员 苏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姣

书记员王雨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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