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京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彰武县兴工路1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0721942034。
法定代表人:倪玉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科汇三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88096691U。
法定代表人:吕兰,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京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辽宁京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京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由原告辽宁京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