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巴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582841626F。

法定代表人:李洪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红,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陈兴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巴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兴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巴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巴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重庆巴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巴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美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张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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