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中专文化,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皖132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4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并综合考虑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