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出庭公诉人

检察员张海堂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袁双利,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贵州省江口县民和镇洪坪村,现在项目部工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7日被江口县取保候审;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1日被江口县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江检刑诉[2021]6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4月29日20时10分,被告人袁双利明知自己饮酒后仍(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BN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由江口县双江街道江口小馆位置往江口县民和镇方向行驶,行至铜修线(铜仁-修文)52公里+50米处被江口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袁双利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抽取血样后,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袁双利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袁双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双利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袁双利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双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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