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子雄(特别授权),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征(一般授权),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郭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邓运姣,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陈玉生与被告郭存勇、邓运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玉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存勇、邓运姣的银行存款1884156.04元或冻结被申请人邓运姣所有的位于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所有权证号****)的整栋房屋的过户手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保单号:11017993901344167107)为原告陈玉生的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顺利得到执行,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郭存勇、邓运姣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884156.04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间为1年(具体期限以执行部门执行时确定时间为准);
若上述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邓运姣所有的位于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所有权证号****)的整栋房屋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3年(具体期限以执行部门执行时确定时间为准)。冻结财产总金额以1884156.04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保全申请人陈玉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