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0R51D(1-1)。
法定代表人:柳旭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胡成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4680号金潜商业广场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95169W。
法定代表人:胡成国,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鸿、胡成国、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4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1087.141元、利息和罚息45960.95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9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422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2246元、执行费2611元。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