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罗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立鹏,男,1948年6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安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蔡烨烨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