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在英,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范先杨,男,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在英与被执行人范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1)川180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先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两辆长安车,一辆一报废,一暂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754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754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8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田在英,田在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田在英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范先杨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申请人垫付案件受理费及从2020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等(以生效判决为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