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鲍曙影,女,汉族。 被执行人:姚志江,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成仁,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鲍曙影与姚志江、许成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0)汤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玉宏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王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集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