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21)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董超群出庭,指控,2019年4月和2020年8月,被告人魏凡明知上家丁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本人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汉口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共计七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一同出售给丁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现查实被告人魏凡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中国民生银行卡账户涉案金额达345余万元,其中已查实的杭州市下城区被害人武某及其他地区的被害人熊某、严某、吕某等人共计被电信诈骗127余万元,其中73余万元被骗资金经被告人魏凡银行卡转移。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魏凡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审理期间,被告人魏凡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魏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凡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魏凡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