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鞍山金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369号9栋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WFG5314。
法定代表人:张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升,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种星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鞍山金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种星星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马鞍山金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金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种星星的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元,由马鞍山金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安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