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许春生,男,****年**月**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高雄市。
被执行人:蒋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追缴许春生、蒋春梅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许春生、蒋春梅应向本院支付诉讼费2700元。因被执行人许春生、蒋春梅未依照上述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移送强制执行,并于当天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许春生、蒋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20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