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思特(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1234号1幢。
法定代表人:征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聿德,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思特(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思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琦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思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彦博,被上诉人黄琦的诉讼代理人李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思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支付黄琦2019年年终奖人民币6,416.6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绩效奖金3,672元。事实和理由:马思特公司于2019年8月1日起停工停产,当月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次月起按照相关规定以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马思特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马思特公司认为,年终奖和绩效奖金均属于奖金性质的工资,在马思特公司停工停产后,依照规定,无需支付。综上,马思特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如其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琦辩称,马思特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无需经过考核即可享受年终奖,且一审法院已经按照马思特公司的停工周期进行了折算,马思特公司应当予以支付。至于绩效奖金,马思特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或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应当视为同意该项裁决。综上,黄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马思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黄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马思特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11,000元、2019年绩效奖金3,672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判决:一、马思特(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琦2019年年终奖6,416.67元;二、马思特(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琦2019年绩效奖金3,67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马思特公司确认2019年1月至7月公司正常经营,自2019年8月1日起因股东变更、决定不再从事原业务而停工停产。结合马思特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年终奖无需考核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黄琦的年终奖进行折算,并无不当。黄琦亦未提起上诉,视为对该项判决的认可,本院认同,予以维持。至于2019年绩效奖金,马思特公司未提起诉讼或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视为对该项裁决的认可,故对于马思特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马思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马思特(上海)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