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红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武汉金银子保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虎豹村老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6805847XN。 法定代表人:王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红光与被执行人武汉金银子保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金银子保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湘0603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武汉金银子保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50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汉金银子保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