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哥川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奥康工业园区金田鞋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91229897E。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代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柯昌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哥川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代聪与被申请人柯昌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渝0120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哥川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代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哥川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代聪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哥川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代聪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