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首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50号1-403。
法定代表人:周毅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泽跃,男,石家庄首鸣贸易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石家庄昊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鹿泉区寺家庄镇西龙贵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董天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董天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鹿泉区寺家庄镇西龙贵村西南。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首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昊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天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石家庄首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0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四倍计算利息,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利息为573583.33元);3、判令被告董天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止,利息为月利率1.5%,还款时支付利息。2017年8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100万元。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10月19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及被告董天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甲、乙、丙三方确认到2020年10月17日,乙方欠甲方本金100万元,乙方欠甲方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利息合计487600元;(二)乙方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甲方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按约定偿还自2020年10月18日起到乙方偿还甲方全部借款期间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5.4%结算;(三)丙方承诺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该笔借款自愿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四)乙方逾期还款的,逾期期间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还必须每日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规定关键重点为当事人可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即不允许当事人随意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中虽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但该协议原告方并未签署盖章,故约定尚不成立。且,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桥西区,桥西区并不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不能通过设立一个合同条款,把并无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管辖地,进而排除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此约定违背民事诉讼管辖立法本意。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为石家庄市鹿泉区,故本案应移送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