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齐哈尔市易融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中东小区一号楼西南角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肖跃晖,职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雪,该单位员工。
被告:薛彦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齐齐哈尔市易融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齐齐哈尔市易融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500.00元及从2017年11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2日数额为12,540.00元;合计117,040.00元;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日被告与出借人李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李强借款人民币104,500.00元用于经营,月利率为0.63%,借款期限3个月,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即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月支付借款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违约责任:如被告逾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以未还本金按1%/天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李强委托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被告薛彦臣账户转账出借104,500.00元。之后李强将该笔债权全额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薛彦臣。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被告薛彦臣与原告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自愿将其自有的车辆(牌号为:黑B×××××的奥迪小汽车)抵押给原告,并且办理有抵押登记。而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仅归还了部分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易融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1.00元,退还给原告齐齐哈尔市易融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