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明·阿卜杜拉,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墨玉县。
被执行人:吴建、绵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绵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演武乡杨武杰26-28号等2处。
法定代表人:蒋小蓉,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明·阿卜杜拉与被执行人吴建、绵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锦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车辆租赁费37500元,被申请人吴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68.75元由锦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建负担。总计为37868.75元。因被执行人吴建、绵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明·阿卜杜拉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1年6月、7月、8月、9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2021年8月4日委托梓潼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系列案件被执行人)绵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财产信息。
五、法院2021年9月15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六、2021年9月17日委托南江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吴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公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财产信息。
七、2021年9月24日执行局长与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明·阿卜杜拉进行终本约谈,并拍摄视频为证。
八、法院2021年9月29日依职权将吴建、绵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求情况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明·阿卜杜拉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绵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明·阿卜杜拉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建、绵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建、绵阳嘉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