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大厂县城北辰街华安丽景1号楼3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799578248。
法定代表人唐心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然,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庆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李庆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