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系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兰山乡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萃,系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抚顺市顺城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横道河子镇满族乡。 法定代表人: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峰,系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茂东、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伙房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调取的铁岭市应急管理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当事人表示未进行质证,对于此报告的形成有异议,其没有名头,也没有落款,没有单位公章,也没有进行过公示。如确如当事人所述,则应进行质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护理天数及误工费计算等一并查清;另为查清案情是否应追加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上诉人李茂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臧红雨 审判员  应 琦 审判员  高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璐 书记员孙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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