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宝中道6号。
法定代表人:方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天地欧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立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毛庄镇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谢留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庆,该公司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立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立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起诉上要求解除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具有合同解除的约定或法定事由。河南立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理由是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所卖机构不符合合同约定。本案所买卖合同所涉设备生产线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关系到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一审对此进行鉴定,一审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在上诉人有充分理由要求延期质证开庭的情况下,一审未予准许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