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桂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桂0204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桂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2021)柳城狱减字第4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桂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刘桂兵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桂兵能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2018年4月因不遵守集中规定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19年9月因接水问题与他犯相互辱骂、推搡被扣教育改造分8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至2020年11月获奖励7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刘桂兵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罪犯扣分审批表、狱内消费明细表、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桂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不积极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且存在较严重的违规行为,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桂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