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发源天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901室。

法定代表人:樊在军,经理。

被执行人:谭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审理经过

北京鑫发源天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谭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京0109民初4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2.204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62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 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4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56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对外投资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61.644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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