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左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善庆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张 星 人民陪审员 马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高丁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