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阳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阳军与被执行人阳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2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阳宣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军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阳军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阳宣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在数字法院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及查询其名下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阳军,其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阳宣华所有银行账户采取冻结、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6月2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阳军通过电话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被执行人阳宣华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阳军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阳军发现被执行人阳宣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