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1,女,满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原告:姜某2,男,满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女,满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姜某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1、姜某2与被告姜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姜某1、姜某2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3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1、姜某2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姜某3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1、姜某2撤回对被告姜某3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10元,由原告姜某1、姜某2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文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