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洪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李昊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第三人:曲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洪生诉被告李昊泽、第三人曲艺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洪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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