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洪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李昊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第三人:曲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洪生诉被告李昊泽、第三人曲艺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洪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