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詹振归,男,壮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鹏与被执行人詹振归买卖合同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詹振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詹振归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本院查明
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以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詹振归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通过线下查控,在海南省及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未发现被执行人詹振归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
三、经现场及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詹振归户籍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四、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詹振归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五、被执行人詹振归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詹振归予以曝光。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