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咏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村民。
被告:张鹏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王咏光与被告张鹏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王咏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鹏钧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咏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咏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咏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