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二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坂本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民,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9号楼南D3a区)。
法定代表人:陈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美程在线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本案应由约定管辖法院受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