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杨思凤,女,贵州省天柱县。
被执行人:杨政亮,男,住贵州省天柱县,现在贵州省XXX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罪犯杨政亮犯开设赌场罪、寻*滋事罪,并处罚金及继续追缴杨政亮等人违法所得一案中,异议人杨思凤对本院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返还拍卖贵XXX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所得价款的50%份额105500元给异议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杨思凤称,被执行人杨政亮与异议人杨思凤于2008年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日共同购买了贵XXX宝马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政亮的名下。被执行人杨政亮因开设赌场罪、寻*滋事罪一案,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据(2019)黔2627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贵XXX宝马牌小型轿车,但该车实质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而天柱县人民法院认为该车辆是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并且委托中天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31200元,现该车辆已经以211000元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贵XXX宝马牌小轿车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婚后购买,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依法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综上,天柱县人民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误将贵XXX宝马牌小型轿车认为是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且以211000元价格拍卖,对此已经对异议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将拍卖所得的50%份额价款返还异议人。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杨政亮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4月杨政亮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天柱县公*局扣押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贵XXX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2019年11月27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2019)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政亮等人犯寻*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该车辆至本院,2019年11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黔2627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人杨政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十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传星、杨政亮、杨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72751元(其中“阿丫妈”赌场326559元、“润福轩”赌场946192元)……”该判决并认定杨政亮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之一。该判决书送达杨政亮等人后,因张传星、林泽弟等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4月24日该院作出(2020)黔26刑终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罪犯杨政亮未履行财产刑义务,2020年5月18日该案移交本院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黔2627执560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天柱县公*局扣押的被执行人杨政亮所有的贵XXX宝马牌小型轿车,并于当天将执行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杨政亮,同日将拍卖公告挂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2020年7月15日以211000元的成交价将该车辆成功拍卖。2020年7月22日,异议人杨思凤以贵XXX宝马牌小型轿车系其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本院返还拍卖该车所得价款的50%份额即105500元给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另查明,异议人杨思凤与被执行人杨政亮于XXXX年X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车牌号为贵X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杨政亮,注册日期为XXX年XX月X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政亮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有主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财产刑的义务。贵XXX宝马牌小型轿车系异议人杨思凤与被执行人杨政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虽然登记的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杨政亮,但该车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经拍卖该车辆后所得的价款,异议人应该享有相应的份额。且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27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未认定该车辆系作案工具而予以没收,也没有认定该车辆系杨政亮用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购买。根据异议人杨思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其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其理由成立,对其异议请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杨思凤的异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对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拍卖贵XXX宝马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211000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九华
审 判 员 袁 静
审 判 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秀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