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楚县朋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工业园区(光明路与体育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金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军,新疆墨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巴楚县朋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朋和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辉军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终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朋和达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朋和达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巴楚县朋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康 建 强
审判员 阿里甫·铁木尔
审判员 郭 宣 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复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