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
被告:开地尔了·开孩尔曼,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杨鑫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凡与被告开地尔了·开孩尔曼、杨鑫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刘凡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现原告刘凡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凡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刘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