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水市伊柔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复兴镇太和村大寨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E7U8P6L。 法定代表人:刘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勇,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桥路787号5幢6号楼205.206.209室。 法定代表人:刘忠鑫。 被告:徐越,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赤水市伊柔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赤水市伊柔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水市伊柔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己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33.00元,由原告赤水市伊柔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丛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