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0400766871707D。
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