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振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马泰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干部,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文与被执行人马泰安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300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6元,执行费350元。2021年8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马泰安于2021年8月29日偿还案件标的款5000元,于2021年9月开始每月至少给付4000元,直至还清剩余案款、案件受理费376元为止。2021年8月21日交执行费350元,本案需长期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1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贵 审判员 尚 涛 审判员 景利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南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