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毕节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法定代表人:明辉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表人:孙胜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毕节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8日立案。2021年8月18日,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