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地址: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71652026C。
被执行人陶运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夏慎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刘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申请执行陶运仓、夏慎立、刘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725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陶运仓、夏慎立、刘文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陶运仓、夏慎立、刘文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陶运仓、夏慎立、刘文成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4月2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陶运仓、夏慎立、刘文成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前往驻马店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刘文成名下车牌号为豫Q×××××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的查封为首查封,但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5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陶运仓、夏慎立、刘文成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